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执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石鲜明方雄卫、张秀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雄卫,张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6执3670号被执行人方雄卫,男,1972年7月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张秀元,女,1972年5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石鲜明与方雄卫、张秀元(2017)浙0726执36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方雄卫、张秀元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