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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刘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刘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406号原告: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辉。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鼓湖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被告:刘利,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刘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