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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秀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653号原告:赵秀君,女,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石艳芳,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810761522Q。负责人:王彤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刚,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元,减半收取为2690元,由原告赵秀君负担。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