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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晨,周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359号申请执行人赵晨,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铎,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原告赵晨与被告周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周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铎给付人民币2059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铎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因申请执行人赵晨与被执行人周铎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故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贾云龙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张鑫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