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正奇亿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奇亿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59号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蟠龙村22号龙溪村仓储物流中心B区三栋之二。法定代表人:陈高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正奇亿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三路4号之一左边。法定代表人:刘增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正奇亿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彩丽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申春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