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景飞与刘沣、聂珈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飞,刘沣,聂珈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425号原告:王景飞,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刘沣,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聂珈雨,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王景飞与被告刘沣、聂珈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 亮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