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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南安市星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南安市星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李西华,洪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50100079762584P。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市星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505835692662256。法定代表人:李西华。被执行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50500611872481X。法定代表人:洪光明。被执行人:洪光明,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乌训,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建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西华,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光清,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南安市星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李西华、洪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星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李西华、洪光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示。诉讼中,本院以(2016)闽0103民初377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6)闽0103执保5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村房屋(幢号:1,权属证号:01051229)、福建省××××村房屋(幢号:1.2.3.4.5.6,权属证号:01051230)及坐落于福建省××××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四块(权属证号:00050002、00050024、00050025、00050055)。因上述财产系农村集体土地用地,故短期内无法处置。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以及房产中心查询结果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陈燕娜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