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喜德与王以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德,王以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467号原告:王喜德,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芳,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以德,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喜德诉被告王以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喜德于2017年9月27日因病死亡,且无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喜德负担。审判员 袁海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永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