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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423号申请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112154H。法定代表人匡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254499。法定代表人周莲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06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其位于夷陵区玫瑰城房屋9套,商业门面一间作价472.72万元抵偿。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该案于2017年10月25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506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