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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咏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461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磊,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咏梅,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咏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51335.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33.5元(按照欠付款10%计算2017年3月30日前一个月的违约金),并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7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咏梅签订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为:垫000223685/宁银川市00052,约定被告陈咏梅成为垫付宝网站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代被告直接将消费款项支付给销售方会员,被告依约将垫付款归还给原告,并约定了还款细节及违约责任。2017年2月5日,被告在同为垫付宝网站会员的永宁县望远镇德龙汽配部进行了5笔消费共计56000元,原告依据领用合约代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并形成账单约定被告分12期向原告偿还代付款,每月30日为还款日。后被告偿还一期4664.65元,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陈咏梅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账户网站截图、垫付宝网站欠款明细表、平台短信截图各一份,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陈咏梅(乙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陈咏梅成为垫付宝网站的注册会员,原告给予被告相应的垫付宝账户额度,被告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后,原告替被告垫付消费款项给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另一方,被告有义务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领用合约第五条约定了还款、代扣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甲乙双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的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及制定网络平台发布的各项规则。2.乙方同意基于本领用合约,以及乙方与轻易贷出借人或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乙方与指定商户在1号车网、乒乓网等电商平台的已成交订单而产生的垫付行为,乙方授权债权人向轻易贷网站发起代扣款指令,从乙方实名认证的轻易贷账户扣款到债权人的轻易贷账户,乙方承诺遵守并履行轻易贷网站发布的《轻易贷代扣服务规则》。3.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此外,乙方同意如乙方逾期还款,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乙方同意承担的违约金,共包括以下三项: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3.1.乙方违约的当日,需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3.2.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3.3.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通过法院诉讼渠道向乙方追讨,一旦甲方向法院起诉乙方追偿欠款的,除甲方向法院交纳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之外,乙方须对每个案件另行向甲方支付涉诉违约金10000元。2017年2月5日,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其在同为垫付宝网站会员的永宁县望远镇德龙汽配部处消费56000元,根据网站形成的账单,每月还款日为每月30日,授信额度56000元,累计消费金额56000元。2017年3月7日,垫付宝网站扣除了被告账户4725.17元作为2017年2月份账单还款,后被告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根据领用合约代被告支付56000元消费款项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履行归还款项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原告已于2017年3月7日自行扣除了被告账户4725.17元,并注明2017年2月分期账户账单还款成功,但未明确2017年2月份应还款金额,本院确认被告从原告账户扣划的金额系偿还借款本金,故被告应还款本金为51274.83元(56000元-4725.17元)。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包括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现原告选择适用当月违约金,被告违约的当日,需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即日违约金为170.92元(51274.83×10%÷30日)。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逾期利息或者其他费用一并主张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根据该规定,日违约金不得高于33.71元(51274.83×年利率24%÷365天),故本院将逾期还款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24%。被告已支付了2017年2月份账单,下一账单还款日为2017年3月30日,故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因该费用并非诉讼的必要费用,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咏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因原告要求被告陈咏梅偿还垫付款51274.83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1274.83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12元,由被告陈咏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怀成人民陪审员  顾小红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易依书 记 员  张昭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