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徐存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32号被执行人徐存春,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存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元、退还赃款18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存春银行存款2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