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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徐存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32号被执行人徐存春,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存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元、退还赃款18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存春银行存款2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