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福海与被申请执行人胡秀兰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胡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尤某,男,生于1964年12月22日,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胡秀兰,女,生于1968年4月3日,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尤某与胡秀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胡秀兰无财产可供执行。尤某的权利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祝淑荣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