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永辉因盗窃罪并处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304号被执行人李永辉,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706103051,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常胜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永辉因盗窃罪并处财产刑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辉处罚金5,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缴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