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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7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7756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与樊发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樊发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7756号原告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法定代表人陆健,镇长。被告樊发冲,男,194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樊发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