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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俊敏与吕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敏,吕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847号原告:刘俊敏,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沾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娜,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强,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酩,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党校院内办公楼南侧2楼。负责人:杨健,总经理。原告刘俊敏与被告吕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刘俊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敏撤回对被告吕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