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与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付军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付军委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72666400H。法定代表人:吴玉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别俊波,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0085568X。法定代表人:黄忠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付军委,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杰,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付军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因被告付军委已赔偿原告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95738元(含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1405元),原告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计1389.5元,申请费(即保全费)1420元,合计2809.5元,原告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404.5元(已付),被告付军委负担1405元(已支付原告)。审 判 长 尚 欢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道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