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柴生荣与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生荣,刘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649号申请执行人柴生荣,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金风,女,蒙古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柴生荣与被执行人刘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法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二十日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