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瑾彦与乔永、沈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瑾彦,乔永,沈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271号原告:李瑾彦,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被告:乔永,男,汉族,36岁,现住承德市丰宁县。被告:沈玉龙,男,32岁,现住沽源县。原告李瑾彦与被告乔永、沈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瑾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月息按照2分计算,具体计算至本利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乔永在2015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由第二被告沈玉龙提供担保。可是被告没有履行承诺。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乔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乔永送达地址,被告乔永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瑾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