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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本心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本心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936号原告:乌鲁木齐本心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杰,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本心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本心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本心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本心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970.5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晓宁人民陪审员  曹鲁直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