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0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810号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四路4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1967P。法定代表人武小波,总经理。被告杨君,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迁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