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绪桃与王合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绪桃,王合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民初1339号原告:唐绪桃,女,1972年8月6日生,住岷县。被告:王合文,男,1968年10月19日生,住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兵,男,1989年8月2日生,住岷县,系王合文之子。原告唐绪桃诉被告王合文恢复原状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绪桃、被告王合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绪桃向本院提出诉称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非法侵占的原告巷道宽约20公分,长约20米;2.判决被告恢复原告房屋裂缝的原状。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5月,被告在其耕地上扎房基地时非法侵占了原告的巷道宽约20公分,长约20米,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道路通行权。当时原告赶集回来发现被告的行为后忍让了。可是被告得寸进尺,经常对原告家行凶闹事,尤其被告酒后多次持刀子闹事。另外被告在建房时流水将原告东房的房墙和院墙造成裂缝。原告望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合文辩称:原告的诉称属不实之词。2012年建房时并没有侵占原告巷道宽约20公分、长约20米,原告有何证据证明我侵占了巷道,2012年5月修建房屋时原告没有提出争议,我们建房之后原告还重新兑换了通行巷道。原告要求恢复房屋裂缝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家建房时没有将大量流水流入原告东房的房墙和院墙,原告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房墙严重裂缝,院墙倒塌受损的客观事实。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丈夫郎新文和邻居郎维勤兑换道路契约复印件1份,被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院调查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原告居住巷道里面,原告通行巷道东面是被告的耕地。2012年5月,被告在耕地上建房,房屋西面与原告巷道相邻,当时双方对地界认可无异议,后原告丈夫郎新文又与邻居郎维勤兑换了部分地方作为巷道通行,一直持续到2016年秋天,被告之子王鹏兵因原告排水紧邻被告房墙基流淌,被告之子起诉原告相邻排水问题,诉讼中王鹏兵撤诉。为此原告以被告侵占通行巷道为由,遂将被告王合文起诉于本院。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巷道中段宽约2.7米,原告大门前(北段)巷道宽约2.83米,不妨碍原告货车出入通行。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诉讼主张被告侵占其巷道宽约20公分,长约20米的请求,因被告房屋无土地使用证,无法判断被告是否侵占原告巷道;同时现有巷道并不妨碍原告车辆通行,故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将巷道侵占20公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天祥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包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鸿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