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忠帆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79号罪犯刘忠帆,男,1991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忠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忠帆退出抢劫非法所得20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2014)延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刘忠帆退出抢劫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叶某;二、撤销(2014)延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刘忠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七个月,决定执行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忠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六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3137分,5个表扬。本次减刑向本院缴纳10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夏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