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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王利强、李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王利强,李巍,张志远,刘继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518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地址濮阳县红旗路东段。负责人李社刚,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喜玲,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青青,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利强,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被告李巍,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被告张志远,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被告刘继超,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被告王利强、李巍、张志远、刘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利强、李巍、张志远的住址邮寄送达被退回,手机号无法接通,本院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释明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又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致使该案无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为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对被告王利强、李巍、张志远、刘继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