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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更400号罪犯刘伟,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沂刑二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伟假释的裁定,执行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7)河刑初字第11号判决未执行的刑期一年零五个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临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刘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于2012年6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24年12月21日。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17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提出,该犯近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积2400分,受表扬4次,被评��2016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缴纳罚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附有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该犯近期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现积2400分,受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未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且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张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