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宝瑞、吴仁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瑞,吴仁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瑞,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吴仁练,男,1972年3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刘宝瑞与吴仁练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仁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宝瑞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