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596号原告:袁某,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章某,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