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华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华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浏阳市华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花炮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寻多生,董事长。上诉人浏阳市华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行初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请求是:判令撤销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开通25路城市公交路线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赔偿原告损失4238242.25元。而2017年7月10日起诉的案件,是因为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于2016年12月7日批准上诉人享有所涉路线客运经营权,经营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此系一个新的再次授权,上诉人对该新授权提起的行政诉讼与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浏阳市华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重复准予线路经营许可证违法并赔偿损失。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浏阳市华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是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同时授权浏阳市华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浏阳市公交公司经营许可线路是否重复、是否违法。而本案诉讼标的是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授权浏阳市公交公司涉案线路运营权的行政许可行为,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案的诉讼请求具有重复性。因此,本案与前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浏阳市华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