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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德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云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598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云,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忠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德云在大邑县新场镇从一男子处购得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一支,后放于邛崃市大同乡会龙村11组家中,平时用于打鸟。2017年8月7日13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德云家中将该支火药枪查获,并于当日将查获的火药枪一支、空包弹36枚和铁砂少许予以扣押,经鉴定:陈德云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被告人陈德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云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一份(2017-1855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被告人陈德云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杜某、陈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云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德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空包弹36枚和铁砂少许,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空包弹36枚和铁砂少许,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小丽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