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邓冠中、周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邓冠中,周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37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43215G。主要负责人:钟锦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芳,女,该公司物业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凤,女,该公司物业助理。被告:邓冠中,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周艳萍,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为雅居乐物业公司)诉被告邓冠中、周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冠中、周艳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每个月282元物业服务费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225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按拖欠各月的物业服务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计)。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07区E1-2-1002房的业主。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141.11平方米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的标准向原告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如不能按时缴付,则每拖延一日的滞纳金按应缴金额的1‰计算。被告从2016年2月起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2.业主收楼钥匙资料发放签收表、入住合约;3.物业服务合同;4.律师函及EMS邮寄单;5.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因被告邓冠中、周艳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间届满,被告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到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原告所举书证及其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邓冠中、周艳萍于2007年3月26日购买了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A07区叠翠街2幢1002房的房屋,并于2009年8月2日办理收楼手续,房屋建筑面积为141.11平方米。2014年3月16日,中山市凯茵新城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雅居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雅居乐物业公司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高层洋房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月10日以前向雅居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若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缴纳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2017年3月15日,雅居乐物业公司以邓冠中、周艳萍自2016年2月起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雅居乐物业公司与中山市凯茵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中山市凯茵新城商住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雅居乐物业公司为邓冠中、周艳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邓冠中、周艳萍应向雅居乐物业公司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282元(2元/月/平方米×141.11平方米)。雅居乐物业公司诉请邓冠中、周艳萍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56元(282元/月×8个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雅居乐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雅居乐物业公司主张之滞纳金实际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若按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冠中、周艳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2256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2月起以每月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分别从当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该月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邓冠中、周艳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邓冠中、周艳萍负担48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芳审判员 王 珊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