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郭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6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6年8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郭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425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某某、周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某某、周某某一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克锋审判员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