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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郭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6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6年8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郭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425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某某、周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某某、周某某一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克锋审判员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