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月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月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9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李月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516.14元、利息1432.83元、滞纳金636.96元、手续费72.17元(暂计至2016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领金穗贷记卡,原告经审批后向被告发放了金穗贷记卡。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进行使用,截至2016年3月25日,累计欠透支本金11516.14元、利息1432.83元、滞纳金636.96元、手续费72.1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清偿。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各一份,律师函复印件及挂号信收据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以下事实:案涉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被告负有向原告清偿透支欠款的义务,被告至2016年3月25日尚欠本金11516.14元、利息1432.83元、滞纳金636.96元、手续费72.17元,此后的利息按约定的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月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1516.14元、滞纳金636.96元、手续费72.1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25日止为1432.83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11516.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45元,财产保全费156.58元,合计29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月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韬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