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银与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李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851号原告:胡银,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辛长洋,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李刚,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受理原告胡银与被告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胡银授权的辛长洋律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收据、廉政监督卡、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原告胡银并未在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友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