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贺仙、河南莫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贺仙,河南莫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晓凯,河南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绿坊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贺仙,女,回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郝斌,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莫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院9号楼1单元7层021室。法定代表人:胡兴志,总经理。原审被告:陈晓凯,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审被告:河南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与玉凤路沈庄安置区4-6号临街房13-2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少峰。原审被告:绿坊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福元路交汇处南浦国际金融中心24楼2401号。法定代表人:朱少峰。原审被告:朱少峰,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上诉人杨贺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莫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晓凯、河南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绿坊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7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11日,上诉人杨贺仙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贺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贺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上诉人杨贺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红振审 判 员 马常有审 判 员 李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 镭书 记 员 朱 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