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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0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博联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博联利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0042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博联利晟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与被告重庆博联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