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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侯昌晓与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昌晓,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2466号原告:侯昌晓,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良,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597799R。法定代表人:高俊强,总经理。被告: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4520740G。法定代表人:庄敬欣,总经理。原告侯昌晓与被告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侯昌晓诉称,其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受雇于东兴公司在南靖靖城兰陵广场商品房建筑工地上打泥水工,2016年12月30日经其和东兴公司当场结算,东兴公司共欠其工资款45760元。闽星公司系南靖靖城兰陵广场商品房的业主,应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为此,侯昌晓提出本案诉请,请求判令东兴公司、闽星公司向侯昌晓支付拖欠工资款457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本案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侯昌晓起诉主张权利的两被告东兴建筑公司和闽星房地产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县,且侯昌晓提供劳务的地点亦在福建省××县。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南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梓敬审 判 员  林斐偲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琦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