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国题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234号原告:马国题,男,生于1964年11月25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中段鸿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74083269。负责人:周文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良,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马国题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朱江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受益人约定书》约定,原告所诉保险单编号为H2929872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受益人为马纪,原告不是该保单保险金的约定受益人,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国题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马国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静审判员 宋 冬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