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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昌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昌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90号罪犯李昌道,男,1968年1月20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长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昌道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昌道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昌道于1997年9月份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惠山市非法越境至我国江源县湾沟镇,在打工期间结识了该镇居民金盛男,并拜金的母亲金春花为干妈,李昌道打工挣来的钱交给金春花保管。李昌道于1999年10月7日晚8时许,向其干妈金春花要打工挣来的钱,金说现在没有,你向我儿子要,双方发生口角,口角中李昌道从炕上拿起一把尖刀,将金刺死。2001年4月28日,李昌道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昌道在铁北监狱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4日9时许,因劳动奖分一事与监区长赵昱恒沟通未果而心生怨恨,遂持剪刀猛扎其头部,至被害人赵昱恒轻微伤。民警张国、胡晓晨和赵春生在制止李昌道之行为过程中均被李用剪刀刺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昌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昌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