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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9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黄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黄国贤,徐春娥,吴春华,黄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恒安中路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恒安中路88号。被执行人黄国贤,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徐春娥,女,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吴春华,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黄金龙,男,汉族,1954年4月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国贤、徐春娥、吴春华、黄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县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209执41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