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英妹与陈江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妹,陈江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537号原告:林英妹,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平,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儿子,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江滨,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林英妹诉被告陈江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英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华全人民陪审员 王仕珠人民陪审员 何俏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