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与汪雷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汪雷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5794号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兆勤,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琼,该公司职员。被告:汪雷泽,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与被告汪雷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于2013年4月18日期限届满,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