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熊小平、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平,李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小平,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秋英,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熊小平诉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赣0191民初1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赣0191执保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李秋英名下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市公安住宅区房屋;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9月28日委托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李秋英、李丛兴名下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市公安住宅区房屋,刘婷以1184000元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刘婷需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秋英名下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市公安住宅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