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何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657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强,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人何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辩护人夏新芳,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强犯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建华、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强及其辩护人夏新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被害人钱某通过QQ群发布消息,找人代充“乱战三国”手游游戏币。被告人何强看到该消息后,通过QQ联系钱某,谎称可以低价为其充值游戏币,并与钱某谈妥交易数额及折扣。后钱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分四次向何强转账人民币12350元。何强收钱后,未帮钱某充值游戏币,并将钱某的QQ、微信拉黑。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何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何强家属退赔被害人钱某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何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钱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截图打印件,被告人何强手机照片,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何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强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强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何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款由被告人何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娄宏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