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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喻家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家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52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家合,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息县。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刘训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家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2017)豫0526刑初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喻家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判)成立于2009年6月,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群众路10号,注册资本为106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铁路、公路建设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家合。2011年3月,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家合委托授权刘晓彬、程万中(已判)等人在安阳市非法集资,后被告人喻家合又委派其兄弟喻家太到安阳对刘晓彬、程万中等人进行监督,并负责集资事宜。自2011年3月份至2011年9月份,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在安阳市铁西锦绣花园、中州大道安彩大酒店南邻三楼设立办事处,以月息3分及3%至14%的一次性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电视、网络及宣传册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其公司在滑县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等信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所募集资金还本付息。程万中负责在社会上发展集资户,刘晓彬负责在办事处收钱和开票据,喻家太负责将收到的集资款汇到公司的账户。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滑县新区的建设项目。吸收的存款到期后,由于资金链断裂,致使集资户的存款本息无法退回。现查明,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吸收存款1927人次,集资票面金额1.6591695亿元,实际金额1.4352705亿元。在喻家太一案中,查明的集资款1843笔,票面金额为1.59225亿元,实际金额1.379335亿元。喻家太一案判决后,又有集资户陆续申报,补充登记84人次,集资票面金额6691950元,实际金额5593550元。经评估,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滑县新区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公路、桥梁、绿化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市场价值为6.89694332亿元。案发后,滑县公安局对被告单位价值5.7314422亿元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了查封,其中房屋价值4.1730562亿元,土地使用权价值1.558386亿元。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还欠有其它巨额债务,已资不抵债。2013年3月1日,滑县处置河南百得公司案件工作组将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厂房予以分配,优先偿还集资户,以价值1.379471亿元的厂房,予以归还非法吸收的1.379335亿元存款。后来申报的集资款5593550元,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滑县处置河南百得公司案件工作组处置时将公司105.9亩土地与河南省德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现工程进度的三证手续已办理完毕,目前正在筹建中,建设完毕后,剩余款项5593550元参与二次分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喻家合、同案犯喻家太的供述;证人喻某(喻家合之子)、百得公司员工刘某��、方某、付某某、王某某、介绍人杨某某、辛某某、马某某、聂某某、存款户朱某某、王某甲、郑某某、陈某某、李某、郭某某、陈某甲、宋某某、翟某、马某某、薛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百得公司向存款户出具的收据、合同及存款户的身份证、百得公司宣传页,喻家合的身份证明,(2012)滑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滑县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充鉴定报告书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喻家合作为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喻家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上诉人喻家合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超过了有效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喻家合是正当融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喻家合及其辩护人所持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超过了有效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涉案的关于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系在侦办该公司非法集资案时依法作出,滑县人民法院在对同案犯作出判决时查明确认了该报告书的证据效力,作为同一案件分案审理的被告人,一审判决采信该报告书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并无不当。故该上���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喻家合及其辩护人所持喻家合是正当融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出具的复函证实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经过批准,故喻家合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以单位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喻家合作为河南省百得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他人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喻家合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奇志审判员  崔 伟审判员  杨如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