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增洪、阮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增洪,阮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增洪,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雄,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林增洪与被上诉人阮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7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增洪上诉称,其自2014年3月起居住在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阮雄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宁德市蕉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