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XX云诉卫晔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卫晔媛,卫峄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78号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云,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卫晔媛,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卫峄鹏,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晔媛(系卫峄鹏之姐),系本案被申请人之一,身份事项从略。再审申请人XX云因与被申请人卫晔媛、卫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民终1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XX云以与被申请人卫晔媛及案外人就本案涉及内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XX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