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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菊与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南法,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菊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区尹集乡姚庵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2第3406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土地的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