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罪犯蒋亚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亚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79号罪犯蒋亚力,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亚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4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蒋亚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蒋亚力因琐事对本村居民胡某发不满,遂于2009年2月17日17时许,携带尖刀闯入胡家,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蒋亚力用尖刀照胡某发的右季肋部猛刺一刀,至胡某发肝破裂,腹腔内大量积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当晚,蒋亚力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蒋亚力能积极对被害人救治,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蒋亚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亚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