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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兰玉山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40号罪犯兰玉山,男,1977年6月8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满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2002)松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兰玉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并与被告人张志军连带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97440元。宣判后,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将兰玉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15日、2012年4月28日、2015年6月5日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4个月、1年4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3年6个月1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兰玉山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兰玉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履行民事赔偿能力却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玉山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