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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1462吴超与陈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陈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462号原告吴超,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陈昌华,男,38岁,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吴超与被告陈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超负担。(原告已交275元)代理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