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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木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木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90号罪犯张木生,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木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赔偿附民原告人41038.99元(扣除已支付15000元,还应支付26038.9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闽04刑更第16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木生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时间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490.5分,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760.5分,表扬2次。该犯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木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木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源:百度搜索“”